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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關於IMC / 1992-10-20 / 點閱數: 3719

嘉義市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章程

81年10月20日制定
83年11月26日核准
87年10月20日修訂
89年10月24日修訂
93年10月24日修訂

101年10月23日修訂
103年10月28日修訂
107年09月25日修訂
108年09月24日修訂
110年09月28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嘉義市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英文名The Chiayi InternationalManagement Council簡稱IMC。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社宗旨為: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研究與進修工商經營管理上之各項問題,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協助YMCA推展社會福利事業。

第四條:本社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社社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嘉義市。

第六條:本社之任務:
一、本社每月依例舉行一次月會並邀請專家學者演講,使能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
二、本社以不定期舉辦研究會與座談會,藉以研究與進修各種工商業經營管理上各有關之問題。
三、經營舉辦各種公益活動,以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並協助YMCA推展社會福利事業。

第二章 社友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凡贊同本社宗旨,具備下例資格者,填具入社申請書由本社理事及社友各一人以上之推薦,並經理事會之審核通過者,並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宣誓為本社社友。
一、年滿廿歲設藉或工作地於本市,並有行為能力者。
二、曾參加本社常會活動二次以上者。
三、在工商企業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管理責任,或對其事業之經營政策有全部或一半之決定權者,或對企業經營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公教人員。

第八條:社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社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喪失社友資格者。
三、經社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社友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申明退社(戶籍遷出者或事業轉移他處者)。

第十一條:社友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社社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社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社社友有出席社友會議遵守本社章程各項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本社社友如有違背第十三條之情事者,經出席社友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以除名。

第十四條之一:本社社友會籍資格轉換辦法:
一、限社友夫妻間或同一公司行號之社友資格轉換一次為限。
二、免收入社費、年資歸零。
三、社友資格需經當屆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本社以社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社友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事業費及社友捐款。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友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社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本社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每年十月以前由社友(常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選舉其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社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社友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社長、副社長。
四、議決理事、副社長或社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本社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置理事長(社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友大會、理事會主席。並應視社務需要到社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以得票多寡順序為準。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友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由社長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本社一切社務及服務計劃由理事會計劃與執行,但有關選舉、經費、籌款等事宜,應提請社友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之。

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會下設總幹事、秘書及各種小組長,其人選由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二十八條:基於本社社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上屆社長為本社輔導社長。

第二十九條:本社社友應繳納本社年費,但入社時應繳入社費外,並需繳納該年度所餘月份數比例之當年年費。(由入社當月算起)

第三十條:本社社友凡入社廿五年以上且年滿七十五歲者,年社費得減半繳交,社館基金全繳。但不溯既往。

第三十一條:由友社轉入本社之社員得免納入社費,但仍需繳納轉社當年全年度之年費,於下半年度轉社者,需繳半年度年費。

第三十二條:本社得接受社友之捐贈。

第四章 社友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社會議分常年社友大會、臨時社友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特別研究會、座談會。

第三十四條:常年社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社友大會及特別研究會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舉辦。

第三十五條:本社社友大會由社長召集主持,但社長請假時得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三十六條:社友大會之決議,以社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處分。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九條:本社應於召開社友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社費:社友入社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元。(內含提撥貳仟伍佰元社館基金將專款專用)。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社友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社友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三條: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社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由社友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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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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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份值月:工商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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